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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网络技术 > 技术规则引发治理乱象 网络亟待“社会规则”
日期: 2009-11-30 9:29:15 

     记者以业务联系名义与某“专业人士”交谈得知,其业务范围一般限于删除网络发帖,往往与网站内部人员合作进行。

说白了,就是“你花钱,我找人在后台直接删帖”。

    通过后台技术屏蔽、删除网络上的某些信息,其由来已久,亦为国际社会所通行,有从维护社会安全计,有从保护未成

年人权益计。但从目前趋势来看,不少信息删除牵涉经济利益。国内一大型股票论坛的某版主私下告诉记者,前两年该论

坛人气很旺,被一些人认为可以引导股民买卖操作,因此某一时期某个股票版会集中出现“唱多”的声音,一些不同意见

的帖子就悄悄被删除了,“没有任何理由”;反之另一时期又会集中出现“唱空”的声音。虽然“不好认定操纵者就是股

票庄家,但背后肯定是有金钱利益在驱动的”。

    北京邮电大学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李欲晓日前接受本刊采访时表示,从国内外法律现状来看,目前都还缺乏

对专业删除负面信息这样的监管规定,删帖人实际上是“用少数几个人的技术手段,取代了社会各方共同协商、共同接受

的规则”。

    以技术规则代替社会规则,意味着少数人可以用随意、不透明的方式行使权力,在互联网用户急剧膨胀的今天,势必不

能服众。应于国家层面制定法规,或通过行业自律约定来治理互联网,即力图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确立明晰的网络规

则。

    但网络技术日新月异,规则若无法及时延展,治理争议随即引发。例如,始于去年的互联网整治低俗之风,社会上一度

对低俗信息的认定存在很大争议。本刊记者曾就互联网信息监管标准询问国新办网络局等主管部门,也没有得到明确答

复。

    对淫秽低俗信息的认定,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这样对媒体表示: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一些方式,如在美国,家长组

成一个评审团,只要这个评审团认为一些内容不健康,就可以立刻把这个内容终止。很多国家在传媒领域里都有一个社会

各界组成的道德委员会,中国将会借鉴这些有益的经验和方式。

    即便拥有技术“权力”的网站服务商,也希望网络有更成熟的规则。新浪网新闻中心总监周晓鹏曾就互联网整治低俗之

风表示,希望有更为明确的标准,使得网站明确自己的职责,包括该提供什么样的内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向监管部

门的反映途径、反映时间等。

    李欲晓认为,网络社会的行为方式和权利所属是多层面的,因此其治理也应有多方面的参与,由各方共建网络的“社会

规则”。


 李欲晓:互联网世界存在诸多不平等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技术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完全取代了社会规则。或者说,以技术

人员为主对规则的制定,取代了社会共同参与规则制定的可行性。

    这在网络诞生之初,有其必然性。但网络发展到今天,行为主体越来越多样化、多层次,随之而来的是行为方式和行为

规则的改变。比如网上的交易行为、信息公开形式、社群组织方式、对参与者基础权利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

等,需要有一整套更完备的规则以供遵循。但这类规则谁来制定?回过头看,更多是沿用了最初的技术规则。

    网络新技术带来新的社会运行模式,比如电子政务、网络社区、网络自组织,现在都被广泛应用,但这种应用仍处于混

沌状态。大家觉得应该这么着、应该那么着,差不多可以接受,就形成某种共识。但细究起来,你在网上有什么权利,这

种权利能不能度量、谁来保护谁来确认、被侵犯时怎么追溯,大多还没有明确的答案。这也是网络上诸多争议的根本来

源。

    当然,网络发展必然要经历这一过程:先有一个大概的规则,然后加速发展、普及、繁荣,达到普遍化时,反过来要有

更深层次的变革,即形成新的网络社会的社会规则。这是在传统的技术规则之上,经过广泛的网络行为的实践,逐步形成

的新规则。以此为基础,还将建立起信息社会的一整套规则。这也是所谓网络治理的根本目的。

    《瞭望》:互联网发展到今天,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正在逐渐融合,能否将现实社会中的规则完全移植到网络上?

    李欲晓:这肯定是做不到的。因为一方面,网上的行为方式与网下的社会行为方式存在很大不同。比如互联网上的“人

肉搜索”,一旦造成恶劣后果,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是搜索发起人,是提供搜索工具者,抑或是提供信息者,还是被搜

索对象?

    诸如此类的问题表明,网络社会带来新的社会行为方式,需要新的规则予以规范。尤其是当中国的信息化程度超过社会

整体发展水平时,现实社会中一些机制缺陷被网络予以放大,因此,需要现实社会的规则发挥作用,也需要网络社会的规

则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网络的形式使得人们的信息交流和反应模式,与现实社会不尽相同,用现实社会的规则去固化,不完全是好

事。

    比如网络实名制,如果用现实社会的规则去套用,应该是可行的。但实际上没有人承担由于实名给用户带来的风险。举

个例子来说,小学生使用实名上网,如果导致其现实生活中的行踪被犯罪分子掌握,并造成安全危害,谁来承担法律上、

道义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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