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书画院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首都书画院
英译: Capital painting and calligraphy
第二条 首都书画院隶属于北京市文联首都艺术家协会,是由首都及全国知名人士、书法家、画家、篆刻家、书画理论家、书画教育家和书画活动组织、管理工作者自愿结合组成的社团组织。首都书画院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艺争鸣”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积极团结、组织全国书画家、书画爱好者为繁荣、发展我国的书画艺术事业尽责尽力。
第三条 首都书画院的宗旨是立足首都,面向全国,弘扬中国传统文化艺术、促进书画事业的发展和团体间的交流与合作,充分发扬艺术民主,尊重创作,团结一切书画家为民族文化艺术的发展作贡献。
第四条 首都书画院接受上级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首都书画院的院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院的业务范围:
1.主办或承办各项艺术展览,弘扬传统书画艺术,组织书画艺术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人民群众艺术的繁荣和发展。
2.组织、举办书画笔会和考察交流;研究介绍艺术发展的理论 、方法和经验。
3.组织、开展书画艺术教学、培训、评审和人才培养、推荐。
4.编辑、出版书画作品集、书画专刊、会员著述等。
5.进行对外交流、联谊和有关合作事项;组织和联系艺术界名人名家、广大书画爱好者,同社会各界多渠道、多形式开展合作,积极为书画艺术家寻求书画收藏及销售机会。
6.组织、开展与首都书画院有关的团体、个人进行与发展书画事业相关的联谊与合作;利用各媒体宣传和推举书画艺术名家,帮助广大书画艺术家组织策划个人画展,出版个人书画专集、著作及收藏等方面的服务。
7.吸收和发展会员、研究员、院士、高级书画师、理事及理事单位。
8.在各地市建立分支联络机制,联合开展业务。
9.广泛开展各类企业文化活动、企业形象策划,促进企业文化与经济建设的高层次发展。
10.做好会员及院藏书画作品的收藏、登记保管、拍卖销售工作。
11.与各地市书画院建立业务指导联系。
12.与各艺术团体、各艺术高校建立合作联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首都书画院的成员分团体和个人两种。
凡爱好中国传统书画艺术、为书画艺术事业做出各种贡献和艺术上有一定造诣、承认本院章程、拥护本院宗旨的个人和团体,经本人自愿申请,由院务委员会批准,均可成为本院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首都书画院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首都书画院;拥护首都书画院章程。
2.在首都书画院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能力、水平和影响。
3.与首都书画院业务相关联的资格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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